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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對象

備註

處理時限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證

(1)第一類兒童:

設籍本市0歲至未滿6歲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之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2年者。


(2)第二類兒童:

A.設籍本市0歲至未滿6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B.設籍本市0歲至未滿12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且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

C.設籍本市未滿二歲之兒童,且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出生或治療之極低體重兒童。

1.應備證件:

(1) 第一類兒童:(臨櫃申請者需備,傳真、郵寄、網路申辦則免)兒童及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之戶口名簿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2) 第二類兒童:(申請者需檢附下列應備證件)

A.兒童及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之戶口名簿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B.其他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a. 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

b. 特殊個案者:本府社會局核定之證明文件

c. 罕見疾病患者:診斷證明書

d. 重大傷病患者: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重大傷病卡

e. 未滿二歲之極低體重兒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開立之出生體重未滿一千五百公克之出生證明正本。

2.注意事項

符合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重大傷病範圍者、罕見疾病者須填寫全民健康保險個人資料查詢授權書。

 

隨到隨辦

新住民 (外籍及大陸)配偶產檢及生育調節補助

1.外籍配偶設籍前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補助,每胎14次。

2.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前「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所需證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居留證正本、配偶之身分證

 

20-30分鐘

預防接種證明(補登)

設籍臺北市民眾

所需證件:

兒童及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之戶口名簿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父母雙方之身分證、健保卡、幼童兒童手冊(國外施打疫苗正本)。

備註:若於國外出生新生兒需新領兒童手冊者,則需另外準備出生證明、新生兒之國外護照

1個小時

申請中(英)文預防注射證明書

設籍臺北市民眾

所需證件:

1.申請表(可現場填寫)

2.預防接種時程及記錄(黃卡)或其他預防接種相關證明資料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護照(開立中英文證明者)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

6.申請人如非父母請檢附委託書

(1)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法定代理人應於申請表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數人時,僅由其中一人簽名或蓋章者,應檢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委任書或同意書

(2)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a)代理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b)被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c)委託書

1個小時

兒童視力篩檢

滿4歲~6歲幼童(未就學兒童)

活動日期請詳本中心外網「活動訊息」或來電(02-2501-4616轉9)詢問

立即得知篩檢結果

兒童聽力篩檢

滿3歲~未滿4歲幼童(未就學兒童)

活動日期請詳本中心外網「活動訊息」或來電(02-2501-4616轉9)詢問

立即得知篩檢結果

血壓.血糖.血膽固醇檢查

限年滿40歲以上,設籍中山區 (男、女)

每年1次

 

隨到隨辦,立即得知篩檢結果

口腔癌篩檢

1.30歲以上有嚼檳榔(含已戒)或吸菸者

2.18歲以上至未滿30歲有嚼檳榔(含已戒)原住民
3.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須要求十八歲以上至未滿三十歲接受口腔黏膜之原住民檢具戶口名簿,戶口名簿影印乙份存於病歷中。

1.每2年1次
2.每2年1次

 

於社區活動中篩檢,立即得知篩檢結果

子宮頸抹片篩檢

1.30歲以上有性行為之婦女

2.25-29歲有性行為之婦女

1.每年補助1次(建議每3年至少1次)

2.每3年1次

完成篩檢後,約2-4星期由篩檢醫院寄發報告

乳房攝影轉介

40-74歲婦女


每2年1次

 

完成篩檢後,約1個月後由篩檢醫院寄發報告

大腸癌篩檢

1.45-74歲 民眾 (男、女)

2.40-44歲且其父母、兄弟姊妹、子女曾患有大腸癌者

1.每2年1次
2.每2年1次

 

約1個月後由篩檢醫院寄發報告